
这项历史性修宪将为剥夺"勾结外国势力实施叛国或严重损害国家利益者"的柬埔寨国籍建立法律框架。
修正后的宪法第33条明确规定:"柬埔寨公民不得被驱逐或引渡至外国,除非存在双边协议。海外柬埔寨公民受国家保护。柬埔寨国籍的取得、丧失及撤销均由法律规定。"
该草案由洪玛奈总理及全体125名国会议员联合提交,旨在维护国家核心利益,打击勾结外部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。
新修订的宪法第49条同时强调,所有公民必须将国家利益置于首位,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损害柬埔寨王国及人民利益的活动,并有义务参与国家建设与国防。任何危害国家最高利益的叛国行为,特别是违反宪法和刑法的涉外勾结行径,均构成对公民道德与法律义务的双重背叛。
柬埔寨历史上已有剥夺国籍的法律先例。1920年《民法典》及其后续修正案、1968年10月16日第377/68-BR号王令颁布的《柬埔寨国籍丧失法》均对此作出规定。
全球范围内,包括亚洲和欧洲在内的约150个国家设有类似法律制度。此次修宪被视为柬埔寨应对外国干涉、维护主权完整的关键举措,尤其针对危害国家安全、公共秩序和国家最高利益的行为。